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沈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公交運輸和多種經營特點以及未來發展需要,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和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諧穩定,為集團公司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特制定本總體應急預案。
第二條 本總體應急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和“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原則,結合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地鐵運營和多種經營實際情況編制。
第三條 本總體應急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按照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主要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和地質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等。
第四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自然災害的分級標準參照《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的災害損失情況分級標準。事故災難的分級標準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標準參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內涵的釋義(試行)》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第五條 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集團公司專項應急預案、集團公司總部應急預案、所屬單位應急預案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應急預案:
1.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由集團公司組織制定,是集團公司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集團公司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2.集團公司專項應急預案由集團公司組織制定,是根據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3.集團公司總部應急預案由集團公司組織制定,是根據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為應對集團公司總部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4.所屬單位應急預案由所屬單位組織制定,是所屬單位根據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所屬單位職責,為應對本單位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單位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5.參建單位項目部應急預案由參建單位項目部組織制定,由有關處室、所屬單位負責指導制定,參建單位項目部根據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參建單位項目部職責,為應對本項目部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項目部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6.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可以和相鄰、臨近的相關部門、單位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六條 本總體應急預案指導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在工程建設、地鐵運營和多種經營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有專項應急預案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指導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沒有專項應急預案的突發公共事件,本總體應急預案指導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析
第七條 沈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是沈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大型企業,經營范圍為地鐵、輕軌工程建設,地鐵、輕軌運營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地鐵、輕軌綜合技術開發,產業投資及投資管理,機械設備租賃,房屋場地租賃,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機電設備安裝、調試等,在行政辦公、工程建設、地鐵運營和多種經營過程中同時存在自然災害風險、事故災難風險、公共衛生風險和社會安全風險。
第八條 自然災害風險。工程建設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下空洞、水囊、暗河等不良水文地質結構惡化了施工受力條件,受地下水影響極易造成坍塌事故。建筑工地大量使用建筑起重機械,高處作業頻繁,臨時設施建筑等級較低,遇有雷雨大風天氣極易導致起重傷害、高處墜落、觸電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雨季降水引起地下、地表水位上漲,可能發生水淹建筑基坑、地鐵車站等突發事件。濃霧、冰雪、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氣候導致路面環境惡化,危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地震災害尚無法準確預報,一旦發生將造成十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環境損失。
第九條 事故災難風險。地鐵工程線路穿越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等設施,可能對鄰近設施造成影響或破壞。明(暗)挖和盾構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周邊土體、永久(圍護)結構和支撐構件失穩以及冒頂、片幫、涌水等意外事件。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施工面臨不可預知的安全風險。地鐵運營安全涉及軌道、車輛、機電、信號、運輸組織等多個系統,存在發生列車相撞、脫軌、停電、客傷、設備故障事故的可能性。安全保護區建設項目違法違規實施可能對在建、運營線路設施造成破壞,嚴重影響建設、運營安全。地面公共交通運輸行業可能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影響。地鐵車站、會展展館、酒店、辦公樓等人員密集場所一旦發生火災、踩踏等突發事件,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機關辦公樓、建筑工地、運營車站、會展展館等辦公、建設、運營、經營場所大量使用建筑起重機械、電(扶)梯等特種設備,可能發生起重機械倒塌和電(扶)梯傷人事故。建設工程施工、設備設施檢修等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火災、爆炸、中毒、觸電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條 公共衛生風險。建筑工地、地鐵車站和會展展館等辦公、建設、運營、經營場所人員流動性大、人員密集且空間封閉,流行性傳染病易在上述部位大規模傳播。工程建設防護措施不當可能產生大量粉塵,地鐵車站安檢設備使用放射源,建設運營經營場所還不同程度存在高溫、振動等物理因素,這些都容易導致職工危害事件發生。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和建筑工地食堂可能產生用餐食品變質、中毒等大規模食品衛生事件。
第十一條 社會安全風險。地鐵線路規劃選址選線可能由于環境影響遭受社會公眾反對。征收土地、拆遷房屋、清理附著物工作可能引發失地農民、拆遷戶安置爭議。施工過程產生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聲,管控不當可能對水源、空氣、土壤都造成污染。參建施工單位項目部采用勞務分包方式使用農民工,可能產生勞務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場地附近商戶可能會因施工作業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減少。施工臨時占用主要道路可能導致交通擁堵。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因合同履行、變更、終止同合同相關方產生法律糾紛導致民事仲裁和訴訟。企業和職工之間可能產生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勞資關系矛盾。地鐵車站、公交車、會展展館、酒店等經營場所可能發生乘客等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社會敏感時期激進分子可能在地鐵車站、會展展館、公交車輛等人員密集場所制造恐怖襲擊事件;ヂ摼W絡、廣播電視和報刊雜志等信息傳媒可能出現針對地鐵的負面輿論。
第三章 組織體系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沈陽地鐵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在安委會主任領導下,研究制定集團公司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審定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指揮處置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無法獨立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協調與行業系統部門單位的關系;當突發公共事件超出集團公司處置能力時,依程序請求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支援;領導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做好集團公司年度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總結分析工作。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應急管理辦公室是集團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負責綜合協調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組織編制和修訂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指導、檢查、監督所屬單位編制和修訂所屬單位應急預案。綜合協調集團公司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保障和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各處室和所屬單位是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編制或修訂集團公司專項應急預案,負責起草與實施所屬單位應急預案,指導參建單位項目部起草與實施參建單位項目部應急預案,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應急管理決定事項,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應急工作。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處室通過參加會議、接收文件、使用預警信息系統等方式及時收集沈陽市有關部門發布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通過安全風險預警和社會輿論及訴求信息分析等手段,綜合分析本單位和項目部可能引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沈陽市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級別按照預警信息級別確定,統一由集團公司轉發至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預測的預警信息級別按照可能導致的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確定。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及Ⅰ級、Ⅱ級和Ⅲ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及時上報,統一由集團公司轉發至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Ⅳ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由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自行發布。
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可通過信息網絡、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將預警信息轉發至各利益相關者,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地鐵車站、會展展館、酒店、幼兒園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七條 針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為迅速、科學、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集團公司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應當預先進行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物資準備等應急準備工作。
1.Ⅰ級預警信息應急準備:安委會主任主持會商,安委會有關副主任及委員參加,做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有關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按照職責全力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2.Ⅱ級預警信息應急準備:安委會有關副主任主持會商,安委會有關委員參加,做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有關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按照職責全力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Ⅲ級預警信息應急準備:安委會有關委員主持會商,做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有關處室、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按照職責全力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4.Ⅳ級預警信息應急準備:有關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做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部署,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按照Ⅰ級預警信息進行應急準備。
第十八條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發布解除預警的信息。沈陽市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發布解除預警的信息后,集團公司統一宣布終止預警期,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可以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各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發布的預警信息可以自行解除,同時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九條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或鄰近事發地的有關單位應先報請本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審定后,以電話方式同時向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相關內設機構(或值班室)進行首報,明確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概況、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傷亡或影響等;然后再以書面形式進行續報,詳細報告事發單位或事發地基本情況及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影響范圍、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事件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終報。
辦公室負責工作時間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信息歸口接報工作,并將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保衛處備案,同時負責擬訂應急報送和發布信息口徑,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工作時間事故災難性信息歸口接報工作,值班室負責非工作時間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接報工作。相關內設機構接報后,應立即上報本部門分管安委會副主任,再按程序上報至安委會主任;值班人員接報后,應立即上報當日帶班安委會副主任,并同時報送歸口負責信息報送的相關內設機構,再按程序上報至安委會主任。所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同時報送黨委辦事機構。
經安委會主任同意后,辦公室將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至市政府值班室;安監處將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至市政府應急辦;黨委辦事機構將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至市委辦公廳信息綜合室或市委值班室,同時根據《沈陽市重大突發事件新聞應急工作流程》抄報市委宣傳部。
第二十條 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各處室和所屬單位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立即成立臨時指揮部,啟動以事發項目、單位為主體的先期處置機制,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集團公司相關內設機構發出請求,由集團公司協調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集團公司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事發單位分管安委會副主任擔任總指揮,必要時安委會主任擔任總指揮,組織有關處室協調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應急隊伍開展擴大應急救援工作,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處置方案。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和應急搶險工作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發出請求,由市政府協調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級及以上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應由集團公司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集團公司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應根據實際需要由有關處室或所屬公司提出應急狀態解除建議,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統一發布應急狀態解除信息。有關處室或所屬單位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可由有關處室或所屬公司自行決定。應急狀態結束后,現場指揮部或臨時指揮部隨即撤銷。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處室或所屬單位接到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后,在30日內,就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現場處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況整理成文字材料向集團公司相關內設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后要先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集團公司或有關處室、所屬單位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相關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按照審定內容發布。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制定所負責領域與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配套的集團公司專項預案、所屬單位應急預案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相關資料的動態數據庫,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財力、物力、科技、制度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要按照“專兼結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以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專業救援隊伍為基本力量,以公安、消防、市政等行業系統專業救援隊伍為援助力量,以職工自救互救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救援隊伍體系。各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裝備水平,建立行業系統聯動協調機制,確保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能夠快速反應、有效救援。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及時研究提出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措施,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負擔的經費。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建立應急物資裝備臺帳,實現系統應急資源共享,遇有突發公共事件能夠統一調配。各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做好應急物資裝備保障工作,配備品種齊全、數量充足,完好有效的應急物資裝備,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物資器材的應急供應。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市應急辦、科技局等部門和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增加技術研發的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各所屬單位、參建單位項目部要建立各類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質量,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要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不斷制定完善應急管理辦法,規范集團公司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預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和集團公司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并經審核批準后以集團公司名義印發。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在印發后及時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集團公司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在印發后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和公共衛生類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處室、所屬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組織開展集團公司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組織開展所屬單位應急預案和參建單位項目部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演練要制定計劃、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定期分析評估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各處室、所屬單位和參建單位項目部要通過信息網絡、內部刊物、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總體應急預案由沈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制定,由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總體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沈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總體應急預案》(沈地鐵發[2010]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