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規范市地鐵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地鐵指揮部”,含地鐵集團公司)受理撤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據《條例》規定向地鐵指揮部各處室、所屬公司提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采用郵寄或當面送達親筆簽名原件的方式向受理部門提出,不接受電子郵件、傳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撤銷申請,應在《條例》規定的受理部門答復依申請公開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內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撤銷登記表》(以下簡稱《撤銷登記表》),并按規定送達受理部門。如受理部門在申請人送達撤銷申請前已作出明確答復的,可以不予受理撤銷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在《撤銷登記表》上認真填寫下列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
2.依申請公開的受理部門名稱;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請日期;
4.撤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
5.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6.撤銷申請的日期。
第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撤銷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認真核對。不能證明申請人身份或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的,受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提出撤銷申請的當事人。申請人提出的原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繼續有效,受理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受理部門認為撤銷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撤銷。
第八條 受理部門同意撤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由本部門負責人在《撤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簽字后報地鐵指揮部政務公開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后由受理部門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告知可采用郵寄或申請人自行領取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受理部門不同意撤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部門應電話告知申請人結果,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對原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作出回復。
第十條 受理部門受理撤銷申請后,認為該申請所涉及的信息依據《條例》屬于應主動公開信息范圍的,應當及時對社會公眾公開。
第十一條 撤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自受理部門領導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請公開信息行為同時終止。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服受理部門決定的,可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向市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投訴。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收到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及撤銷申請的相關材料,應指定專人以紙質、電子文檔等形式妥善保管,并建立檔案,以備查找、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受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處理撤銷申請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時限;
2.故意拖延處理撤銷申請的時限,造成依申請公開超出《條例》規定時限的;
3.因處理撤銷申請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4.脅迫或其他方法誘使申請人提交撤銷申請的;
5.偽造、變造申請人身份證明、《撤銷登記表》等材料,以回避依申請公開,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申請人撤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暫不收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地鐵指揮部辦公室。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撤銷登記表
沈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