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地鐵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地鐵指揮部”,含地鐵集團公司)各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復等各環節工作,切實保障申請人權利。
第三條 各部門要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依申請公開信息申請2日內,將本部門是否答復的意見及申請人有關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報地鐵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依申請公開信息涉及多個部門公開范圍的,對屬于本部門受理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的要做好答復工作;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提交申請。
第五條 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內容與有關部門存在信息交叉的,受理部門要同有關部門及時溝通,明確答復主體,并做好答復工作。
第六條 受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人提交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后,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認真做好答復工作,無極特殊情況,不得超期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受理部門要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各部門要將依申請公開答復進展情況及時與地鐵指揮部辦公室溝通,并將最終答復結果在答復申請人3日內報地鐵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本制度由地鐵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沈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