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息查閱室工作制度
為加強對市地鐵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地鐵指揮部”,含地鐵集團公司)信息查閱室的管理,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地鐵指揮部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地鐵指揮部信息查閱室,是指地鐵指揮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地鐵指揮部檔案室設立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第二條 地鐵指揮部查閱室負責向社會公眾提供地鐵指揮部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紙質文本查閱服務和網絡查閱服務。
第三條 地鐵指揮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對指揮部查閱室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地鐵指揮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查閱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查閱室應當規范運行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室”標志,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地鐵指揮部政府信息查閱室工作制度;
(二)配備專職人員提供網絡查閱、紙質文本查閱以及文本復印等服務,配備計算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服務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室規范化運作;
(四)主動熱情地幫助和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為查閱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做好政府信息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檔的接收、登記、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七)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條 地鐵指揮部各處室、所屬公司要按照有關要求,每月3日前將上月新生成政府信息公開紙質文本一式3份和電子文檔一并報送地鐵指揮部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地鐵指揮部政務公開辦負責對新報送的文件進行分類后,移送地鐵指揮部查閱室。地鐵指揮部查閱室每月10日前將新文件分類、登記、整理并上架公開。
第五條 查閱室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費用。查閱室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未在查閱室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查閱。
第七條 在查閱室查詢的政府信息內容由制文機關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沈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