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4〕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精神,現就全省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確立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重要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屬性。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資金投入優先、土地劃撥優先、財稅扶持優先、路權保障優先的“四優先”原則,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確立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地位,大力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
各級政府要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法規和重大政策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確定發展目標,落實保障措施,創新體制機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新格局。
二、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總體發展目標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構建設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協調、結構優化、運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網絡,逐步形成以軌道交通、公共汽(電)車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為主體,出租汽車為補充,公共自行車等慢行交通為延伸的城市交通體系。到2020年,實現各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地位全面確立,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公交企業經營效益明顯改善,運輸能力和服務水平大幅提升,公交車輛運行速度明顯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顯著增強;各市基本實現城市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米全覆蓋,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60%左右;市區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公交車萬人擁有率達16標臺以上,市區人口100萬以下的城市公交車萬人擁有率達14標臺以上。
三、加快編制修訂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學合理、優先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抓緊編制或修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要科學謀劃城市功能布局,遵循公共交通引導城市發展的規劃理念,適度超前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均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資源,科學規劃建設地鐵、輕軌等大容量、綠色交通設施,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和土地配置模式,改變城市公共交通被動適應城市擴張的局面。要維護規劃的嚴肅性,規劃用地等關鍵內容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各城市要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最新一輪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或修訂工作,并報省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城市規劃遠期市區常住人口達到或超過100萬的城市,應盡快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并作為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批。
四、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和配套設施作為建設新城區、客運站、居民小區、商務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的配套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要納入主體工程投資。重點加強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建設,實現多種交通方式高效換乘和有效銜接。合理布局和加快建設換乘樞紐、停車場、首末站、加氣站、充電站(樁)等設施。大型換乘樞紐應滿足線網優化、換乘銜接需要,首末站、停車場應滿足線路發展需要并逐步實現公交車進場率達到100%,加氣站、充電站(樁)等設施建設應滿足清潔能源、新能源公交車的發展需要。加強軌道交通接駁換乘停車場建設,引導私人機動化出行方式向公共交通轉化,有效緩解城市擁堵。新建公交場站設施應充分考慮公交職工就餐、飲水、休息、如廁等附屬功能。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應配套建設公交站臺、站牌、候車亭、港灣式?空镜,并預先建設供電等配套管道設施。加強公交站牌、公交候車亭的建設與維護,突出基本功能,嚴格控制公交站牌廣告。
各城市人民政府對需要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城市建設工程項目,要建立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機制,未按規定或標準進行規劃、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城建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予規劃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備案。各城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進行公交場站設計和施工,并經城市交通主管部門參與設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逐步解決歷史欠賬,公交車加氣站、充電站(樁)用地應優先供應。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用地,應以劃撥方式取得,平均每標臺公交車基礎設施綜合用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加強公共交通用地監管,禁止侵占或擅自改變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性質的行為。
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財稅支持力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本著“政府投入為主、票款收入彌補”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將其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體系,設立穩定的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彌補政策性虧損、補貼車輛設備購置等。各城市政府要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城市建設資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設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應按照有關要求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發展。
各級財稅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適當減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稅費,或根據公交企業稅收貢獻及績效評價結果給予適當的財政扶持;依法減征或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十二五”期間,免征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城市公交站場用地(包括首末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大力推廣應用液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公共交通車輛,對在用公交車實施“油改氣”和購置清潔能源公交車,應給予財政補貼,相關部門要免收天然氣公交車環保、專用設備等檢測收費。對城市軌道交通、新能源公交車、公共電車用電參照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給予電價優惠。省交通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交通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用于城市公交基礎設施和公交信息化建設,引導各城市加大城市公交投入力度。
六、落實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綜合開發政策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提高公共交通走廊、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土地開發強度,對新建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鼓勵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以招投標等方式規范操作,實現收益最大化;對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在不改變用途、滿足城市公共交通需要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進行立體開發。開發收益要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及公交運營政策性虧損補貼。
七、建立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和補貼補償機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及換乘方式等因素,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城市經濟狀況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間比價關系,制定群眾可接受、企業不虧損、財政可負擔的公共交通價格。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價與企業運營成本和政府補貼的聯動機制及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抓緊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補貼補償機制,由財政部門會同交通、審計等部門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費用年度評價工作機構,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承擔社會福利(包括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免費乘車,學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車等)減少的收入給予等額經濟補償,對公共交通企業執行低票價及承擔開辟冷僻公交線路、服務“夜經濟”延時運營等政府指令性任務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給予補貼;將公交企業享受政府財政補貼與公交企業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生產效率評價結果掛鉤,督促企業完善自我約束機制。省財政部門要會同交通、審計等有關部門積極督促、指導各城市建立健全補貼補償機制。
八、建立績效評價體系
省交通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評價體系及相應評價考核辦法,對各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及省內重點公交企業的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生產效率定期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將報省政府并向社會公示,與省級財政交通投入資金使用掛鉤。各城市交通部門也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公交企業經營管理開展評價考核工作,并將評價考核結果與財政補貼發放、線路資源配置、企業領導績效考核等掛鉤,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公交企業實行駕駛員星級管理制度,并與駕駛員工資水平掛鉤。
九、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專用道路系統建設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城市公交專用道、優先信號建設,切實保障公共交通路權優先。城市建成區單向三車道(含)以上道路、單向二車道(含)以上主干道及對大型公交換乘樞紐直接影響較大的路段應考慮設置全天或高峰時段公交專用道,合理增設公交優先信號,逐步形成公共交通優先通行網絡,提高公共交通運行速度、準點率和可靠性。沈陽、大連兩市要努力建成專用道網絡,其他城市每百標臺公交車擁有專用道不應少于3公里。要集約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允許機場巴士、校車、班車使用公交專用車道;取消擁堵區域和路段占道停車,加大對侵占公交專用道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
十、深化和加強城市公共交通領域改革和管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大部制改革要求,盡快理順管理體制,將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職能納入交通部門,明確具體職責;城市交通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單設或內設機構,應明確委托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履行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管理職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立法進程,建立健全行業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已建成軌道交通的城市要加快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方面的法規、規范;已出臺地方法規、規章的,要及時開展修訂工作,完善配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法規規定得到有效執行。省政府也將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盡快扭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無法可依的狀況。
各城市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督和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公眾出行需要,開辟、設置公交線路和站點,制定和完善服務標準與規范,監督公交企業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線路、站點、班次、車隔及時間組織運營,加大公交服務質量監管力度;建立公交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服務質量和不良經營行為,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建立城市公交車輛備案登記、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公交車輛運行基本數據報送及公交線路和駕駛員星級管理等制度。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制定相關配套實施辦法和標準規范。
公交經營主體過多的城市要實施資源整合,推進集約化、規;l展。扶持優秀企業優先發展,為不同所有制形式公交企業創造平等經營環境。大力推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營體制改革,革除傳統國有企業弊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卸掉長期積累的歷史包袱,增強企業發展后勁,逐步建成現代公共交通企業。公交企業要創新經營模式,提高公共交通服務專業化水平,探索推進車輛維修清潔、食堂配送、票款清分等輔助業務向社會化管理轉變;要創新管理機制,加強成本控制,減少冗員,提高效率,除一線駕駛員、急需專門人才外,嚴格控制人員增長。鼓勵市區內運行或與公交并行的短途班線客運在集約化(即公車公營)基礎上改造為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現有承包經營的公交線路要逐步改造為集約化經營,新開通公交線路必須實行集約化經營。
十一、加大科技應用推廣力度
大力推進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交通領域應用,重點建設車輛運營智能調度管理系統、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公交服務與安全監管系統、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等,加快城市公交IC卡、“一卡通”普及,鼓勵“一卡通”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和跨市域公共交通的互聯互通。大力推動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積極推進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應用清潔能源汽車或新能源汽車,鼓勵各城市對具備條件的在用車輛實施“油改氣”,相關部門要對合法改裝車輛辦理車輛變更手續。
十二、推行城市交通綜合管理
各城市應加強出行需求引導和管理,因地制宜地開展錯峰出行,倡導非剛性出行需求選擇平峰期出行,加快駐車換乘、軌道交通接駁系統建設。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對個體機動化交通需求進行有效調控,提倡短距離出行選擇自行車、步行等交通方式。加快城市交通智能誘導系統建設,大力發展汽車租賃、中小學校車服務系統,推廣出租汽車電話約車服務、避開出行高峰錯時交接班,提高車輛和道路資源利用效率,減少交通擁堵。大力加強公共交通和綠色出行的宣傳和引導,將每年9月的第3周確定為“公交出行周”。
十三、規范公共交通決策和信息公開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規范城市公共交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實現決策民主、公開、透明,建立公眾意見征集和反饋機制,暢通群眾參與渠道;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線網優化方案、線路調整公示制度,實行運營價格聽證制度。各城市每年應公布上一年度當地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包括運營成本、服務質量、路權優先、基礎設施建設、車輛設施狀況、生產效率、政府投入、群眾滿意率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應急管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明確各部門安全職責。城市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妨礙公共交通車輛正常運營、侵犯公共交通駕駛員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城市交通部門要加強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監管,開展公共交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領域(特別是軌道交通)惡劣氣象條件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堅持每年組織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五、保障職工權益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對公交企業給予補貼補償,為公交企業提高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創造條件。確保公交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積極吸引和鼓勵外來人員從事公共交通服務,并在辦理戶口、社會保險和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提供政策傾斜,為其安心從事公共交通服務創造良好條件。公交企業要建立合理的工資分配制度,并向一線職工傾斜,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充分體現崗位勞動強度和技能要求;要著力改善職工工作環境和條件,扭轉職工勞動強度過大的狀況。城市相關部門要配合工會組織逐步建立并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城市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交職工工資水平指導線,指導公交企業建立職工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定期開展公交企業用工規范情況檢查,督促企業按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類保險,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等正當權益。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公交優先”就是“民生優先”的實質,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推動當地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省政府將根據實際需要對各城市落實情況組織督導檢查。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優先發展。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